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9-18 08:43:27
关于给潘林杰等2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部门,各学院:
在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过程中,艺术设计学院14环境艺术设计本1班学生潘林杰(学号:14219269317),14环境艺术设计本1班学生刘璐(学号:14219269514),在开考后未按监考老师要求放置手机。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潘林杰、刘璐两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商学院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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