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学〔2014〕17 号
关于解除黄宇航等2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
决 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会计分院11会计本6班学生黄宇航(学号:11309923606)因考试作弊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文件号为温城院学〔2013〕6号;11会计本7班学生朱飒柯(学号:11309923743)因考试作弊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文件号为温城院学〔2013〕31号。
黄宇航等2位同学自留校察看以来能够深刻认识错误,从中吸取教训,进步明显。现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分院鉴定,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同意解除黄宇航等2位同学的留校察看处分。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4年9月28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