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4-12-10 10:05:48
关于给王宇厦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至第十周,外国语分院14商务英语专1班学生王宇厦(学号:14119276110)无故旷课13.25节。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宇厦同学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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