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01-25 15:58:01
关于给张学善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至今,金融分院13经济学本2班学生张学善(学号:13304013231)无故旷课11节。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学善同学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1月25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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