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4-07-01 10:25:00
关于给虞鹏翀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在2014年6月14日举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会计分院13会计本7班学生虞鹏翀(学号:13309013735)随身携带手机进行考试,未按照监考老师要求放置手机,考试期间手机铃声响起,主动将手机交给监考老师。该行为违反了考场纪律。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虞鹏翀同学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
上一篇:
没有了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