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学〔2015〕8号
关于给王茴薇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2015年4月15日,管理分院14传播学本1班学生王茴薇(学号:12309923240)在ATM取款机上偷取13工商企业管理专1班学生邵琦彤人民币1000元。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茴薇同学记过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5月12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
温城院学〔2015〕8号:关于给王茴薇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