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学〔2015〕9号
关于给胡许科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自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至今,外国语分院14商务英语专1班胡许科(学号:14119275125)无故旷课28节。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胡许科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5月12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
温城院学〔2015〕9号:关于给胡许科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