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学〔2016〕3号
关于给林圣益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在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过程中,会计分院13财务管理本1班学生林圣益(学号:1330901391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该行为影响较坏,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林圣益同学记过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6年3月7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 |
温城院学〔2016〕3号:关于给林圣益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