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文件
党委〔2010〕16号

关于加强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党员、预备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补充规定
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
为了充分发挥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其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经学院党委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应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同志将做相应处理:
1. 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2. 有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者;
3. 有代签等不诚信行为者;
4. 在自修时间打牌、吸烟、玩游戏等情况者;
5. 有违纪违法者;
6. 所在班级、寝室有重大群体事件,知情不报者。
二、将根据相关部门、分院的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
1. 针对以上1至4种情况,处理结果如下:
(1)检查或抽查结果出现一次,预备党员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延后3个月重新考察;正式党员则在党员年度民主评议中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2)如出现两次,预备党员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延后6个月重新考察;正式党员则在党员年度民主评议中为不合格,并且在党内进行通报批评。
(3)如累计出现三次,取消预备党员转正资格和学生党员发展资格,正式党员则在党员年度民主评议中为不合格,并且在党内进行处分,后果严重者作开除党籍处理。
2. 针对以上5、6两种情况,则取消预备党员转正资格和学生党员发展资格,正式党员则在党员年度民主评议中为不合格,并且在党内进行处分,后果严重者作开除党籍处理。
三、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办公室。
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党员 管理 规定 |
中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