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9-21 15:42:39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
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温州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加强对全校教学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通过对近年来我院教学工作量数据的分析以及教学现状,对《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温城院[2009])189号)进行修订后,形成本办法。
一、理论课
教师应完成授课全部教学环节: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按教学大纲及教案布置作业)、考试命题、阅卷等。
其中:J为教学计划课时数,K为课程系数(影响因子有——K1:新开课因子;K2:重复课因子;K3:授课班学生数因子,教改课按项目资助的方式进行;K4:双语课因子)。
课程系数K按如下方法确定:K=1+K1+K2+K3+K4
(一)K1的确定
新开课:K1=0.2;开新课:K1=0.5
注:“新开课”是指教师首次承担学院已经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是指教师首次承担学院从未开设过的课程(公选课除外)。
(二)K2的确定
非重复课:K2=0,重复课:K2=-0.1
注:重复课是指在同一学期中相同的教学内容面向同一层次学生开设的课程。
(三)K3的确定
授课班学生人数<=40 K3=0
在40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K3增加0.01。
(四)K4的确定
A类双语课:K4=0.8;B类双语课:K4=0.5
注:双语课程由学院申报、教务处认定。A类双语课是指使用外文教材,板书、布置的作业、考试命题全部使用外文,采用全外语授课。B类双语课是指使用外文教材,板书、布置的作业、考试命题全部使用外文,采用中文和外语相结合的方式授课。
二、实践课
(一)实验教学
任务环节:实验课的备课、预做、主讲、指导、学生实验预习报告的审阅、课后的实验设备的整理、批改实验报告、填写实验运行表等工作。
实验教学工作量=J(计划实验时数)×K×T
其中:J为教学计划课时数,K为课程系数,其影响因子及计算方法同理论课,K1、k2和k4系数的确定同理论课,k3的确定标准人数按照一般上机为40人,工科硬件为20人。
T为工作性质系数。非实验系列教师:T=1;实验系列教师:(1)正常工作时间:T=0.5;(2)非正常工作时间:T=1。
(二)课程设计
A3(教学工作量)=W(课程学分)×16×N(分组系数)×0.8 (N=学生人数/分组标准,分组标准分为如下,一般上机:40人,工科硬件:20人)
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计划时数必须在其课程大纲中详细写明,否则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指导时,各教师的工作量之和等于该课程设计教学总工作量。
(三)实践课(含各类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
计算方法:
A4(教学工作量)=W(实践课程学分)×16×N(分组系数)×K4
N值确定:1-6人,N=1;7-15人,N=1.2;16-30人,N=1.3;31-50人1.4;51人以上,N=1.5)
K4值确定:市外跟班带队 K4=1 ;市内跟班带队K4=0.6;无跟班带队K4=0.4(适用两课实践)
同一名学生由多名教师共同指导时,每名教师的指导数量只占该名学生的“1/指导教师数”;跟班带队教师每人每天增加100元育人经费;专业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按指导专业实习计算工作量。
(四)外语听力课
包括:准备、技术指导、辅导练习、测试等
A5(教学工作量)=J(学时数)×K(课程系数)×0.9
(五)Moodle课程
A6(教学工作量)=J(学时数)×K5
K5值的确定:k5=[1.0,1,05,1.1,1.2],具体取值根据每学期Moodle课程使用统计排名
(六)毕业论文(设计)
学院按照指导每篇论文(设计)平均1000元(论文+设计)和800元(论文)的标准下发到各相关分院;具体分配细则由分院根据具体指导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A7(统计工作量)= W(毕业论文(设计)学分)×16×K6×n(学生数)÷80
K6值的确定:论文+设计类,K6=4.2;论文类:K6=3.4
(七)专科毕业实习
学院根据指导每名学生150元标准下发到分院,具体分配细则由分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A8(统计工作量)=W(毕业实习学分)×16×K7×n(学生数)÷80
K7值的确定:工科(包括信息管理与电子商务专业),K7=0.94;文科K7=0.67
注:A7、A8不计入教师课时总工作量;只用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和专科毕业实习的工作量统计使用。
(八)体育课
A9(教学工作量)= J(计划实验时数)×K×0.9 (K为课程系数,其影响因子及计算方法同理论课,K1、k2和k4系数的确定同理论课,k3的确定标准为30人)。
三、教师每学年总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以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的量为基本依据。为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48(360*1.8)课时工作量。另外,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360课时工作量(非个人因素除外),以此作为教师该学年考核依据。
外聘教师不适用本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方法由聘任分院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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