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商院行政〔2016〕37号: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 教学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9-11 13:45:15

温商院行政〔2016〕37 号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

教学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商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教学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2016年7月7


 

温州商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教学业绩

计分及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艺术类专业竞赛和各项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活动,提高大学生文化艺术水平,根据《温州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获奖业绩计分及奖励标准

1.奖级及其业绩计分标准                    单位(分)

获奖级别

艺术类专业竞赛

非专业文化艺术比赛

学生

(团体)

指导教师

学生

(团体)

指导教师

国家级

(国际)

特等奖

10

50

10

50

一等奖

6

30

6

30

二等奖

4

20

4

20

三等奖

2

10

2

10

国家学会级

一等奖

1

5

1

5

二等奖

0.6

3

0.6

3

三等奖

0.4

2

0.4

2

省级

特等奖

2

15

2

15

一等奖

1

8

1

8

二等奖

0.600

3

0.6

3

三等奖

0.400

1

0.4

1

省学会级

一等奖

0.500

1.5

0.5

1

二等奖

 

 

0.3

0.5

三等奖

 

 

0.2

0.2

市级

一等奖

 

 

0.5

1

二等奖

 

 

0.3

0.5

三等奖

 

 

0.2

0.2

注: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按设奖数量(不包括优秀奖、鼓励奖)的前15%(含)名次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前15%-45%(含)名次等同于二等奖,后55%等同于三等奖;设置多个金奖的竞赛项目,金奖按一等奖进行业绩计分。

2.国家级、国家学会级、省级学生个人参赛项目获奖,在同一级别标准基础上乘以0.5系数计分;省学会级、市级学生个人参赛获奖,只给学生学分奖励,不再发放奖金。

3.如所指导的学生在同一赛事团体与单项均有获奖,由指导教师确定奖励团体或单项,不重复奖励。

4.未经省级选拔的全国性竞赛项目,按照省级竞赛相应标准奖励。

二、竞赛获奖业绩计分及奖励范围与办法

列入学校文化艺术类竞赛年度计划的赛事均属此业绩计分及奖励范围。国家级比赛是指列入教育部竞赛计划或该专业最有影响力的学生竞赛项目,如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大学生基本功比赛等。省级比赛是指列入省教育厅、团省委竞赛计划的大学生艺术比赛活动,如大学生艺术节、大学生舞蹈节等。市级比赛是指列入市政府主管部门竞赛计划的大学生艺术比赛活动,如大学生校园文化艺术节等。

艺术专业的学生竞赛以6所同类学院参赛为基准,少于6所的降一个名次档给予奖励;群众艺术活动的学生竞赛以10所同类学院参赛为基准,少于10所的降一个名次档进行奖励。赛事少于3所(含)同类学院参赛的,所获名次不予奖励。

参加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竞赛原则上由学校职能部门(教务处、团委等)和各学院组队,其他自行参赛学生,除享受个人学分奖励政策外,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其他奖励。

三、竞赛获奖业绩计分使用及奖励发放办法

运动员业绩计分纳入分院年度业绩考核,教练员业绩计分纳入教师个人教学业绩考核。

竞赛获奖业绩奖励金额基数暂定每当量分值为1000元。对于经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竞赛获奖项目,由指导教师(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填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由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竞赛)、团委(非专业文化艺术比赛)审核汇总后统一向教务处申请登记。教务处负责对所报竞赛业绩内容进行复核,于年末计算业绩分并予以公布。所获奖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自理。

四、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77日印发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