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9-10 16:55:41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
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商学院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温州商学院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落实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建设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只针对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教学团队开展各级、各类教学建设和研究所获的,由我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且必须是以“温州商学院”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成功或结题(验收)合格者,或以 “温州商学院”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二合作单位的标志性教学建设与研究成果(国家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否则不予计分和奖励。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结果作为教师个人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依据,也可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定岗定级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的当事人或团队负责人,由教务处会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业绩计分及奖励,追回奖金并撤销其它利益所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教研业绩计分和奖励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在教育教学中所取得的教学建设与研究的业绩,包括本科教学工程涵盖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实验区、教学成果奖、教研教改项目、教研论文、教研论著、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系列等,以及指导大学生各类创新、实践训练项目与学科竞赛获奖。
2.业绩计分范围包括所有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奖励范围则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校级业绩不在奖励范围,若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教育教学类研究论文、项目、论著成果奖励与计分以学校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为标准,在对应级别科研业绩计算及奖励计分的基础上乘1.5的系数计算,并按学校科研项目、论文及著作资助有关文件标准予以资助。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限量推荐的教育教学类研究项目不予资助。
4.以我校为合作单位(排名第二)完成的标志性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成果(国家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且事先经教务处审批登记,按本办法中该类成果总分的50%计算业绩分,再进行个人业绩分配。无经费进入我校的项目则再乘0.8系数计算。
5.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结合本办法与我校学科竞赛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体育、艺术类学科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按照我校大学体育学科竞赛、大学文化艺术类竞赛相关办法计算业绩分。
第六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标准见附表1、2。奖励标准另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相应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奖励发放程序
第七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奖励按年度申报与发放。多人合作的由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负责进行业绩分配。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业绩分配。业绩由教师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申报填表,并提供有关能反映本人或团队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务处申请登记。教务处负责对所报业绩内容进行复核。
第八条 无建设期或荣誉性的成果一次性计算业绩计分和奖励;对于有建设周期的项目,业绩计分及奖励划分为立项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立项当年按照50%计分和奖励,结题(验收)合格后,计发另50%业绩分及奖励。若项目到期且立项部门无相关结题(验收)工作程序,则以学校组织的预验收备案为依据,预发相应业绩及奖励,若后续未通过立项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则扣回相应业绩及奖励。
第九条 同一类别(包含不同名称但建设内容相当)的高一级别成果,以补差形式就高计算一次。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学校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竞赛获奖就高计算且可累计;其余类别竞赛就高计算两项。
第十条 凡属团队合作性教学建设与研究的业绩计分及奖励,可参照附表3所定之比例及表后注释并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奖励金额基数暂定每当量分值为1000元。
第十二条 所获奖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自理。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出现成果类型及名称等无法直接对应本办法所涵盖的项目等一般性争议,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裁定。若出现较大争议或需对本办法做出部分修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提出意见,经学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或针对性组织专家组)审议,最后将处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附表1
地市级(含)以上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标准
成果级别 成果类型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注1】 | ||||||||||||||
教学成果奖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
500 | 300 | 200 | 100 | 50 | 15 | 10 | 7 | ||||||||||
重点(综合改革试点、优势、特色)专业 | 200 | 60 | 20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200 | 60 | 20 | ||||||||||||||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 100 | 30 | 4 |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指导 | 3 | 2 | - | ||||||||||||||
新苗人才计划指导 | - | 3 | - | ||||||||||||||
教学创新团队 | 200 | 30 | 8 | ||||||||||||||
精品课程 | 150 | 30 | 8 | ||||||||||||||
规划与重点教材(主编) | 80 | 10 | 3(仅计分,不奖励) | ||||||||||||||
教学改革项目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教育教学改革 | 课堂教学改革 | 3(仅计分,不奖励) | |||||||||||
200 | 150 | 60 | 20 | 15 | |||||||||||||
教学名师奖 | 100 | 30 | 10(仅计分,不奖励) | ||||||||||||||
教坛新秀奖 | 45 | 15 | 7(仅计分,不奖励) | ||||||||||||||
教学技能奖 | 15 | 5 | 3(仅计分,不奖励) | ||||||||||||||
教师教学技能单项奖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10 | 8 | 5 | 3 | 5 | 4 | 3 | 2 | - | - | - | - | ||||||
指导学生(团体)学科竞赛获奖【注2,注3】 | 50 | 30 | 20 | 10 | 15 | 8 | 3 | 1 | 1.5 | 1 | 0.5 | 0.25 | |||||
“挑战杯”大学生竞赛 | 80 | 50 | 35 | 20 | 30 | 15 | 5 | 2 | 3 | 2 | 1 | 0.5 | |||||
注 1:校级各类项目的业绩分按照地市级标准计分,奖励已有学校相关文件单独规定,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注2:学校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中的二类竞赛奖项,其业绩按照省部级奖励标准执行;其他与本学科相关的学会级奖项,其业绩在同一级别标准基础上乘以0.1系数计分。教师指导学生个人参赛项目获奖,其业绩在同一级别标准基础上乘以0.5系数计分。学会级个人奖项两项系数同时考虑计算。
注 3:各类项目业绩分根据组织方式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按相应级别标准乘以0.5系数计分。
附表2
校级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标准
成果类型 | 计分标准 | |||||
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15 | 10 | 7 | 4 | |||
重点(示范点)专业 | 10 | |||||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 2 | |||||
学科竞赛基地 | 2 | |||||
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 | 2 | |||||
学生科研、开放实验指导【注1】 | 1 | |||||
课程建设项目 | 课程群 | 精品课程 | ||||
4 | 3 | |||||
教学改革项目 | 主课题 | 子课题 | ||||
4 | 2 | |||||
教学名师奖 | 7 | |||||
教坛新秀奖 | 4 | |||||
教学技能奖 | 2 | |||||
教师教学技能单项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2 | 1.5 | 1 | 0.5 | |||
课堂教学绩效【注2】 | A≥2.5或 B≤10% | A≥2或 B≤20% | A≥1.5或 B≤30% | B≤40% | ||
4 | 2 | 1 | 0.5 | |||
注1:指导学生校级科研项目,按本表相应的项目计分。
注2:A指的是基准课时量的倍数。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年基准课时量为360,分院(基础教学部)双肩挑人员年基准课时量为288,院部双肩挑人员年基准课时量为144。B指的是考核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在所在单位的名次占比。未达标准工作量或出现教学事故者,课堂教学绩效不得计分。
附表3
多人合作成果分享比例系数表(%)
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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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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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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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 | 25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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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 | 20 | 15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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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0 | 15 | 15 | 10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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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 | 15 | 15 | 5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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³8 | 50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排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注1:重点专业等综合性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由项目归属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情况,参照本表共同制定分配方案,并经归属单位公开相关程序公示后执行。
注2:其它类型的教学建设与研究多人合作成果,由该成果负责人会同团队成员,根据成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表进行成员业绩分配。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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