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9-10 16:42:33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学生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再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商学院学生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再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温州商学院学生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再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考、重修、补修、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温州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学期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初教务处组织的补考考试。补考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
(二)因旷考成绩记为无效者;
(三)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四)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一)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二)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三)按《温州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者;
(四)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因旷考、考试违纪或舞弊而使成绩记为无效者;
第五条 对于必须重修的课程,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重修免费,年限外的重修需按《温州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收费。
第六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须根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申请补修必要的课程。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补修该门课程:
(一)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根据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以修满学分;
(二)转专业、转学的同学须根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申请补修必要的课程。
第七条 重(补)修课程分为跟班重(补)修和开班重(补)修两种方式,跟班重(补)修方式每学期均予以开放,开班重(补)修方式在每学年第二学期予以开设。
第八条 跟班重(补)修的课程,其跟班重(补)修学生人数根据重(补)修学生报名人数以及本学期该课程开设的教学班级数予以协调。跟班重(补)修学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大于15人,具体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班上课秩序为准则。若出现跟班重(补)修学生人数较多,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安排该课程的开班重(补)修。学生每学期跟班重(补)修的重(补)修课程,原则上不能大于3门。
第九条 开班重(补)修的课程,其授课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5人,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能少于原教学时数的1/2。重(补)修课程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其考试命题组织管理等与常规考试管理相同。
第十条 跟班重(补)修的课程与其他正常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学生每学期的免听、免修申请参考《温州商学院关于免修、免听课的实施细则》;开班重(补)修的课程其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进行,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第十一条 若因学籍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发生改变,而致使原先须重(补)修的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可到所在学院提出改修相近课程的申请,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批之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重(补)修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重修报名。
第十三条 跟班重(补)修学生需另外填写《温州商学院重(补)修报名表》之后交给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经过汇总及与重(补)修课程开课部门协调之后确定跟班重(补)修学生听课安排,并将重修学生听课安排汇总表报教务处以及开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开班重(补)修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重(补)修学生报名人数以及本学期该课程开设的教学班级数情况进行具体安排。未申请重(补)修者,不得参加其课程的重(补)修和重(补)修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重(补)修结束后,由重(补)修课程任课教师对学生的重(补)修平时情况(出勤、作业、实验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开班重(补)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在重(补)修课程结束之后两周内进行,重(补)修课程的考试试卷按照《温州商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另外进行出卷。
第十七条 跟班重(补)修的学生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有考试安排冲突的可以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初本课程的补考考试。
第十八条 根据课程情况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完成补考、重(补)修考试工作。
(一)公共基础课,跨学院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重(补)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试卷的送印、装订、存档工作;开课部门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出试卷和批阅试卷;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二)专业教育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部门按照考试要求组织安排。
(三)体育课由体育与健康中心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集中性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下一年级或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
第二十条 补考学生的最终成绩以总评成绩(课程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或者补考考试成绩中的高者为准;重(补)修学生的最终成绩由重(补)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但是申请完全免听的重(补)修学生其最终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任课教师应适当加大平时考核在整个成绩中的比重,其中平时成绩不少于30%。
第二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的最终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补修最终成绩以总评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补考、重(补)修课程考试不办理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和重(补)修课程考试。如果不参加当次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记,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补考和重(补)修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到各学院。公共基础课,跨学院课成绩由学院汇总后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专业课成绩由学生所负责的学院录入,最后将成绩单汇总上交教务处。各学院在学期开学初第三周将成绩单汇总上交到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或经重修后的成绩及格,但未达到个人理想成绩,想通过重新学习和考试,以获得更理想的成绩者,可申请再修。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请再修:
(一)初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高于90分(含)者;
(二)初修课程期末考试缺考或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再修范围
(一)除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及其它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专业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以外的专业教育课,均可申请再修;
(二)学院教学计划中不再开设的课程,不得申请再修。
第二十六条 再修基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列入再修范围的课程每门课程只提供1次申请机会;
(二)学生在第1学年内不允许申请再修;
(三)学生申请再修的课程每学期累计不超过2门且总学分不超过6个(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情况放宽要求);
(四)当学期学生选课的总学分数(含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40(含40)个;
(五)再修选课受教学班级容量限制,超出容量不得申请;
(六)再修申请在课程期末考试后的下一个学期提出,逾期不办理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七)再修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规定考场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再修无效,初修成绩不予更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考试冲突,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七条 再修方式
(一)对申请再修学生原则上采用跟班再修的方式,学院不组班再修。经审批同意再修的学生编入正常教学班级与初修学生一起学习和考核;
(二)凡经批准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课程考核,视为再修“不及格”;
(三)当学生再修课程与正常教学安排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在征得再修课程的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按自学的方式进行再修。参加自学再修的学生需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除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再修程序
(一)申请自学再修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再修的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再修课程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材料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再修选课汇总表交到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有关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再修需按教学成本收费。相关计算办法根据《温州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和《温州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再修成绩记载方式
(一)对再修成绩高于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的,以再修成绩记载,并覆盖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二)对再修成绩等于或低于原成绩的,再修成绩不予记载,保持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变;
(三)再修成绩须记载在该成绩实际取得学期,并纳入总绩点的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 程 再 修 申 请 表
所在学院名称: 填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姓 名 |
| 班级学号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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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修课程 | |||||||||
课程名称 | 期末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 以下情形不办理: 初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高于90分(含)的;初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期末考试缺考的;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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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系主任 意见 |
系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 学院 意见 | 学年学费 元,课程学分为 分,每学分收费标准 元,共需收费 元。 注:每学分收费标准=(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规定总学分
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主管处长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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