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院办公室来源:时间:2016-06-24 09:04:56
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 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商学院(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商学院
温州商学院(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
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3.课程重修学分累计低于25学分。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3.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结业离校后超过一年时间;
6.标准学制届满未达到结业条件离校的学生,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二条第2款不能取得学位,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以上,课程重修学分累计低于50学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修满学分、完成毕业实践环节等换发毕业证书后,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级B及以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由温州商学院科研处认定的等同论文;
3.在校期间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者,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省级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亚军及以上或集体项目亚军及以上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等;
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类专业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证书;非计算机类学生通过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且未修读同类课程;
5.取得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录取资格者或通过考试获得半额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者;
6.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1.至毕业前一学期止,学习成绩在专业前20%者;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级A及以上杂志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由温州商学院科研处认定的等同论文;
3.参加经教务处认定的教指委、学会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并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4.在校期间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者,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省级竞赛浙江赛区一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军及以上或集体项目冠军及以上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等奖的主要演员等;
5.取得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录取资格者或通过考试获得半额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者;
6.对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各学院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月召开学位评审会议,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根据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分院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16年9月开始执行,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温州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 |
温商院行政〔2016〕16号:关于印发《温州商学院(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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