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4-11-04 15:07:02
关于同意付聪颖、林锤炼同学退学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金融分院学生付聪颖(学号12304423113),信息工程分院林锤炼(学号12303517149)本人要求退学。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和付聪颖、林锤炼同学所在分院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付聪颖、林锤炼同学退学,请做好退学相关工作。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发
2014年11月4日
附件:温城院教[2014]27号:关于同意付聪颖、林锤炼同学退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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