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4-03-04 15:00:00
关于同意王崇俨等4位学生退学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金融分院王崇俨(学号11309923122)、杨智(学号11304413329),会计分院孟子涵(学号11309993022),外国语分院戈剑峰(学号08302537307)本人要求退学。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温城院教〔2010〕174 号)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和王崇俨等4位学生所在分院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王崇俨等4位学生退学,请做好退学相关工作。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退学△ 通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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