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03-11 09:03:23
关于同意叶超华、徐丹妮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艺术设计分院叶超华(学号11300013229)、徐丹妮(学号12300013220),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和其所在分院意见,经学院研究,同意叶超华、徐丹妮同学自动退学,请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温城院教〔2015〕6号:关于同意叶超华、徐丹妮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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