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教〔2015〕13号:关于同意张欣怡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05-15 14:48:57

温城院教〔2015〕13号

 

关于同意张欣怡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会计分院张欣怡(学号14219229834)本人要求退学。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和张欣怡同学所在分院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张欣怡同学退学,请做好退学相关工作。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5月15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发

 

 温城院教〔2015〕13号:关于同意张欣怡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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