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教〔2015〕17 号
关于同意范怡韵等4位同学自动退学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国际贸易分院裘超(学号14119271240),管理分院何雨秋(学号13305567109),外国语分院范怡韵(学号14119276102)、徐霜霜(学号14119275136)本人要求退学,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和范怡韵等4位同学所在分院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范怡韵等4位同学退学,请做好退学相关工作。
请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9月21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