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教〔2015〕21号:关于给胡捷臻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的通报

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10-08 09:44:37

 
 
温城院教〔2015〕21号
 
 
关于给胡捷臻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的通报
 
各分院、各部门:
2015年7月6日上午8点左右,巡查人员在巡考中发现,主考教师胡捷臻未能按时到场,导致试卷(电子版)无法提前拷入学生电脑;虽立刻通过电话与本人取得联系,但教师赶往学校时已迟到,导致8个考场推迟1小时考试,另8个考场临时调换机房。事后查实,胡捷臻老师因将周一的考试错记为周二而造成迟到。
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温城院教〔2010〕12号)第五条第2款,胡捷臻老师的行为属于监考执行不当而引起考场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一般教学事故”。虽然事后胡捷臻老师主动说明了事情经过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上述事件已对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学院研究决定,对胡捷臻老师在全院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教学单项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自通报之日起,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希望广大教师要以此为戒,共同建设优良的教风与校风,稳定学院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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