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教〔2015〕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11月2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15]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学〔2015〕59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和纪委等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转学原则
第四条 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五条 转学应在录取专业相同层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原则上需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六条 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 由专科学历层次转为本科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 跨学科门类的;
8. 应予退学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转学流程
第八条 转出流程。
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1. 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上交学生所在分院,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分别审批。
2. 申请转出我院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学申请表(一式3份)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3)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含录取分数)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生处印章
(6)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加盖学院医务室印章,证明学生所患疾病在本市无法治疗,只能在接收学校所在地医院方能治疗。
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转学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由分院及学生处证明学生情况属实且我院无法解决学生困难。
第九条 转入流程。
拟转入我院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我院定于学期开学初办理学生转入就读事宜。在接到对方学校转学函件后,我院即启动学生转入的审批工作,对照本院教学条件及培养要求,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对方学校转学函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2)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含录取分数)并加盖转出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生处印章
(5)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6)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第五章 转学审批和信息公示
第十条 对申请转出的学生,学生所在分院需仔细核实转学条件与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
第十一条 对申请转入的学生,学院教务处根据当年高考情况、当前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本院拟转入专业资格。若情况属实,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报拟转入分院,分院需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生的转入申请,并将如实记有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的会议纪要书面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所有转入、转出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议。审议完成后,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专业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通过学院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终止转学审批手续办理。如公示无异议,教务处将报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教务处正式行文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入学生方可在我院办理就读手续。对于转出的学生,教务处负责将该生的相关材料及我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院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寄送至拟转入学校。如为跨省转出,我院将相关材料寄送至转入学校的同时,发文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出学生方可在我院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转学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全部考核合格,方可毕业。本科层次学生达到《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分院应对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定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冲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冲抵相应的任选课、公选课,学生所在分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
第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备案结果下达前仍为我院学生,不得擅自到转入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学院不予办理学籍学信网转学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印发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温城院教〔2014〕22号)中有关转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
温城院教〔2015〕22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