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岗位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7-03-27 12:52:47

 

城院〔2005〕21号

 

 

各系、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津贴  办法  通知

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印发

 

 

 

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
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办学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大学(筹)校内津贴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骨干人才;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坚持以岗定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使教职工的津贴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合理挂钩。

(三)坚持强化岗位、重在聘任的原则,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使聘任、考核与分配紧密挂钩。

二、发放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教学辅助、行政管理等人员。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要充分体现学院总体规划及发展目标对各类岗位的需要,要把学院整体目标任务真正分解到岗位职责中去,以任务定岗位。

(二)岗位设置类别分教学科研类、管理类。

1、教学科研类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管理类分:正院级、副院级、正主任(正部长)级、副主任(副部长)级(含助理级)、管理人员(A、B、C、D、E、F档)岗位。(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为A档;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为B档;具有中级职称为C档;工龄满30年人员为D档;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或工龄满20年人员为E档;专科(含)以下学历人员、见习期人员为F档。

(三)管理类岗位的行政职级由学院确认。

(四)对本设岗方案未涉及到的新的岗位,其岗位级别由学院研究确定。

四、岗位津贴

教学科研类:

岗位津贴=基本津贴+课时酬金+浮动岗位津贴

(一)基本津贴标准参照学校规定的50%发放。

正教授:11200元,副教授:7800元,讲师:5400元,助教:4000元。

(二)课时酬金=课时工作量*课时费

课时工作量计算参照《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各级职称的课时费标准暂定为:

正教授:115元/课时,副教授:90元/课时,讲师:70元/课时, 助教:50元/课时。

(三)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特殊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浮动岗位津贴根据实际业绩考核后给予发放。

(五)兼职岗位根据工作岗位不同给予兼职岗位津贴或工作量补贴,标准另定。

(六)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实验室建设等津贴考核后另外给予发放, 标准另定。

管理类:

(一)管理类人员岗位津贴=基本津贴+浮动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岗位不同设置,各类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各类岗位津贴标准表

职级

岗位津贴

合计

基本津贴

浮动岗位津贴

正院级

40-55

40

0-15

副院级、职员A

32-45

32

0-13

正主任(正部长)级、职员B

27-40

27

0-13

副主任(副部长) 级(含助理级)

23-35

23

0-12

职员C

21-32

21

0-11

职员D

20-30

20

0-10

职员E

16-25

16

0-9

职员F

14-20

14

0-6

注: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每单位分配系数暂定为1千元/年。

(二)浮动岗位津贴根据实际业绩考核后给予发放。

(三)管理类人员每周兼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或一门课,其课时酬金按标准80%计发;每周超过4课时或一门课的需经学院批准,但超出规定部分的课时酬金按标准50%计发。业余时间兼课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发放。

五、其它

(一)基本福利参照学校标准发放;

(二)3.5月工资奖励参照学校有关标准、规定发放;

(三)午餐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四)班主任津贴考核后另外给予发放;

(五)交通费、通讯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六、发放办法

(一)教学科研类人员、管理类人员岗位津贴按月预发,每学期结算一次;

(二)科研奖励、特殊津贴每学年发放一次;

(三)班主任津贴、兼职岗位津贴每学期考核后发放一次。

七、津贴的停发和扣发

(一)学院在编在岗人员脱产进修期间,津贴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二)外借、离退休、不被聘用,自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三)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受学院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受学院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发全年岗位津贴。

(四)因失职造成学院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院决定扣发的范围和额度。

(五)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月岗位津贴,扣完当月岗位津贴为止。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的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半年岗位津贴直至全年岗位津贴。

(六)每学期事假累计10天及以内者,按事假每天扣发月岗位津贴的1/20;累计10天以上者,从第11天起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15,扣完为止;事假累计一个月者,扣二个月岗位津贴。

(七)其他经学院决定需扣发、停发岗位津贴的事项和人员。

八、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附件:

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

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温州大学(筹)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课程教学工作包含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改卷、评定成绩、指导实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等环节教学工作。

各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一)各类理论课讲课工作量A1的计算公式

A1=k1*J*(1+max[(S-50)/(2*S),0])

其中:K1为讲课系数,第一教学班系数为1.0,重复教学班系数为0.9

J为该课程教学计划课时数

S为授课班人数

(二)各类理论课作业批改等工作量A2的计算公式

A2=K2*J*S

其中:K2为课程系数,数学专业为0.006,理工专业为0.004,其它专业和“两课”、公共英语、公共计算机及公选课为0.002,公共体育为0。

(三)实验课工作量A3的计算公式

A3= k3*J*(1+max[(S-I)/40,0])   

其中:K3为实验课系数,第一组实验课系数为0.85,重复组实验课系数为0.75;I为标准组人数,上机(公共计算机课实验)为40人, 其它实验为20人; (1+max[(S-I)/40,0]) 最大值为1.5。

(四)课程设计工作量A4的计算公式

A4=12*W*n

其中:W为学分数,n为教学组数,每组必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不能重复指导。

(五)指导实习工作量A5的计算公式

A5=k4*W*S

其中:k4为实习指导系数,专业实习校内随班为0.7,校外随班为0.8,不随班为0.3。

(六)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指导费:本科设计类以每生800元计算,本科论文类以每生600元计算;专科设计类以每生600元计算, 专科论文类以每生450元计算;指导毕业设计学生数在12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指导费以80%计算(教师考核统计时,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以1.3*W*S计算)。

备注:新开课程,讲课工作量增加20%(对不能确定是否属新开课的,由学院主管院长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确定)。

二、其他工作量

(一)兼职岗位工作量补贴或津贴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另定。

(二)优秀课程或精品课程教学工作量上浮参照《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优秀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三)指导各类竞赛、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津贴另定。

三、教师每学年总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以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的量为基本依据。为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0课时工作量。另外,教师每学年总课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80课时工作量,否则该学年考核为不合格。

四、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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