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7-03-27 13:06:54

 

城院〔2005〕35号

 

 

各系、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课程管理  细则  通知

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的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建设与实施工作,特制定“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管理细则如下:

一、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的管理采用课程负责人制度,并参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负责人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二、课程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评价指标体系所制定的有关标准全面负责该课程的教学实施与课程建设工作。课程组成员要参照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指标体系实施相应的教学工作,承当相应的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并接受课程负责人的指导与管理。

三、各课程要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年度检查,学院对未参加此类年度检查的课程可自行组织检查。课程年度检查采用课程组自查与学院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凡不能通过年度检查的精品课程及优秀课程给予一年的整改时间,次年仍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者,将由学院更换课程负责人。

四、在课程建设的有效期内(注:院级课程建设有效期为两年,国家、省、校级课程建设有效期分别参照教育部、省教育厅与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担任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教学与建设任务的课程组成员,由课程负责人在每学期或学年末给出相应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级。考核合格者以该学期或学年所承担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为基准按以下规定给予教学工作量上浮:

(一)院级优秀课程:3%-7%。

(二)校级优秀课程:8%-12%。

(三)省级精品课程:13%-17%。

(四)国家级精品课程:18%-22%。

五、出现以下情况的教师不能按照上述第四条给予教学工作量上浮:

(一)出现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鉴定办法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学生评价分低于学院平均分。

(三)有督导或学生投诉,并经学院核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

(四)拒绝参加课程建设工作。

   六、本管理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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