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4:20:32
城院〔2006〕5号
各系、部门,各班级: 2006年1月12日,在《经济数学(一)》课程考试中,经济05110班张毅同学夹带资料进考场并抄袭资料,考试作弊;在《高等数学B》课程考试中,信息05108班蔡锦蔚同学在监考老师反复强调手机要关机或者交到讲台上的情况下,仍将手机放在口袋里并且未关机,违反考场纪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开卷考试中,经济05109班沈建同学夹带考试规定中不允许带进考场的复印资料,违反考场纪律;2006年1月13日,在《大学英语(一)》考试中,信息05103班张黄剑同学夹带资料进考场并抄袭资料,考试作弊。 为了严肃校纪,端正考风,根据《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毅、张黄剑同学留校察看处分(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日);给予蔡锦蔚、沈建同学警告处分。以上同学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温州大学(筹)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印发
上一篇:
没有了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