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4:24:53

 

城院〔2006〕8号

 

 

 

 

 

各系、各部门:

  为鼓励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学  教学研究  改革项目  管理办法

发:各系、各部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2月22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

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内容:

(一)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体现我院人才培养特色、优势与水平的项目。

(二) 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 (学科) 、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院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应是针对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关的系统工程;重点项目应是课程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关的综合性研究与实践。项目应紧密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进行综合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原则上,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一般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上一级(指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按上一级教学改革管理有关办法申报、评审,教学科研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院级教学研究与改革一般项目每年上半年申报并组织评审,重大和重点项目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按招标方式组织。

第七条 已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上一级教学改革项目不再申报院级教学改革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

2、往年已获教改项目立项的申请人在现有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九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认真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请书》,项目申报书填写规范。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系(部)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教学改革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学科研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项目评审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部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将评审通过的教改立项项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原则上,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0000元以上,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0元以上,一般项目为10000元以下。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两期下拨,分别按经费额度的50%、50%下达。第一期经费项目立项后下达,第二期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项目申请人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调研差旅费、文献资料费、教学研究论文、教材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用和必要的劳务费用等,其中劳务费不得高于30%。不得用于与完成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上一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配套:非院级教学改革项目获得上一级教学改革立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院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资助时,所规定的配套金额低于院级项目资助金额的,学院不再重复配套;所规定的配套金额高于院级项目资助金额的,其差额由学院给予补足。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部负责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填写并提交《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中期 (年度) 进展表》,及时总结与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附实物或数据) 。由所在系 (部) 签署意见,报送教学科研部。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部进行检查审核后,决定中期经费下达,对不按规定报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年度进展表》的或经检查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经费支持并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学科研部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不得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各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院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教学科研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请书》所承诺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 ;

3、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

4、项目所在系 (部) 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中填写单位意见;

5、教学科研部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组成不得少于5人的专家组,重大项目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验收,本着科学的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应达到的各项目标,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做出评价,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送交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将完整的项目材料连同项目管理文档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科研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教研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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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各系、各部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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