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4:38:37
城院〔2006〕11号
各系、部门、各班级: 在2006年2月19日上午进行的《经济数学一》补考考试中,金融05102班学生陈?请信管05101班学生陈佳平代考,以上两位同学严重违反学校考场纪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作弊; 鉴于陈佳平同学考试过程中主动放弃代考并向监考老师承认代考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及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陈佳平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从2006年2月19日到2007年2月20日。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留校察看 处分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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