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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院〔2006〕35号
各系、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监考人员职责》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监考人员 职责 通知 发: 各系、部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2006年5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场违纪行为,加强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温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结合城市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教学科研部领取考卷,在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前到达考场,并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使用移动电话或做其他事情。
因故不能监考者,严禁随意请人代监考,必须在前一天向教学科研部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学科研部另派监考人员,否则将追究原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必须对考场进行清场;要求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有权调动座位。
第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要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报告巡考人员和教学科研部。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填写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考学生姓名学号及建议取消成绩的学生姓名学号等情况;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与试卷袋一起交至教学科研部。
第六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教学科研部报告。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本职责要求的,如不能准时完成监考任务、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监考、发现学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等,作为教学事故论处,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文件经2006年5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 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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