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5:35:47
城院〔2006〕36号
各系、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考场 规则 通知 发: 各系、部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
(2006年5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场违纪行为,加强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温州大学考场规则》,结合城市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并准时进入考场,无故不得迟到、不得缺考。因特殊原因迟到,应向主考教师陈述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但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按指定位置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验查。
第三条 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开卷考试时只准带所允许的资料。
学生一律不准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包、书、草稿纸、电子辞典等)一律不得携入考场 (除主考教师许可例外) 。如有携带必须交与监考人员暂时保管。学生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除因突然患病需送医务室就诊治疗外一般不得进出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在其陪同下方能离开考场。
第五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违者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仍无改过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考卷,停止其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
考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考生可在发卷后30分钟内发问,过后一般不得再问。
第六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考卷上写明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 (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 。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面向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
第八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作弊行为。凡发现有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的考生,巡考人员、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有权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条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可凭学校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提前到教学科研部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2006年5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 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具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以及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组织的所有考试场合。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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