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招生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5:42:40

 

城院〔2006〕39号

各系、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招生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招生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招生  经费  奖励办法  通知 

发:  各系、部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招生经费使用及

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完成招生任务,提高新生质量和报到率,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各方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做到既能保证招生宣传人员工作需要,又能规范经费开支,经城市学院院务会议讨论,特制定城市学院招生经费使用和奖励办法如下:

1、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能及时高效地完成所承担的招生任务。

2、招生宣传人员赴外地区进行招生宣传,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贴(不含出差住宿费,下同);赴温州地区进行招生宣传和接听校招生热线的人员,每人每天给予100元招生劳务费补贴;驾驶员参与招生宣传活动时,待遇同上。外出招生宣传每人每天补贴餐饮费80元;住宿费依照学院有关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招生主管领导签字后可实报实销。外出宣传补贴经招生办审核后在报销时统一领取。

3、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录取人员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贴;因工作需要在假期前往省招办挂职、参与招生的人员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贴。

4、为调动各招生宣传小组的积极性,以招生宣传小组为单位,实行招生宣传招待费包干,具体经费由各招生宣传小组组长统一支配。招生结束后,各招生宣传小组组长提供原始票据(必须为当地的餐饮业发票),由组长及两名组员签字(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后,经招生办审核,招生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但各小组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各招生组长的通讯费给予适当补贴。

5、在学院车辆无法调剂的情况下,经申请可使用教师自备车外出宣传。借用车辆每公里予以2.8元补贴,路桥费、停车费实报。

6、完成既定招生计划后,按当年新生报到率情况确定奖金金额,用于奖励招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具体标准为:新生报到率低于90%,不予奖励;新生报到率高于90%,基本奖金8万,新生报到率每增加1%增加奖金10000元。

7、根据上年各中学实际报到人数,主要针对温州地区15人以上和外地区5人以上的中学赠送礼品。礼品由招生办统一提供,并做必要登记。

8、本规定由招生办具体掌握执行,如遇未尽事宜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9、本规定由自2006年4月起实行,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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