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6:04:48
城院〔2006〕47号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在2006年7月1日进行的《会计学》考试中,信管05104班学生刘?将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带入考场,严重违反学校考场纪律。 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同学记过处分。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考试纪律,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记过 处分 决定 发: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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