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6:30:55
城院〔2006〕60号
各部门,各分院: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八六日 主题词:教学 学籍管理 通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延期报到请假由学院基础分院审批,教学科研部审核,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劳动课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军训和学时数在36学时以下的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由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每学期必修课(含模块方向课)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辅导。不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申请重修,重修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考核与评分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当继续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分院申请缓考,经任课老师同意,分院院长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缓考、缺考不单独组织考试,归入补考安排,缓考、缺考学生可申请参加补考辅导。缓考不及格必须重(改)修。
第十二条 课程期末考核作弊者(包括共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课程(指必修课)补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补考机会,否则必须重修。
期中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
考核(含期中考)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从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校医疗中心审核,经体育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学科研部批准,可上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有关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请假,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病假需有本校医疗中心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分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二)除周末外,学生每天晚上须在校参加晚自修,不得擅自离校。
(三)凡未经请假和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活动、劳动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
无故不参加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四)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能进行综合考评。
三、免修、免听课、自主选课
第十六条 免修是指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分院办公室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科研部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学分或通过。
第十七条 免听课是指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同意并报学生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量,并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自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变更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经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后,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0学分。个别优秀学生经批准可超过30学分。
四、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至8年,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8年;专科生修读年限为2至6年,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所有必修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分院院长同意,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可以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含不参加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予以留级。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含补考),可予免修。
留级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不作学籍处理,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予以留级。
第二十三条。留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分院审核,相关分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相近专业也没有招生,可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后仍符合留级规定的,予以退学处理。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优秀学生允许在学院规定可调整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办法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校内转专业规定》办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应当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省级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七、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含不参加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应予以退学;
2、连续两次留级或第三次留级者;
3、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书收到后7天内由本人来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和户口迁移,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中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学分,所得学分少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学习期限内申请
返校参加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等,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制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科生凡符合学位条件的,按《温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授予温州大学相应学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处理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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