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4-04 16:33:22
城院〔2006〕64号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在2006年9月6日的大学英语(二)补考中,经济管理分院05级(工商管理05103班)学生沈永春,将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以纸条的形式带入考场偷看,构成考试作弊。 为严肃校纪,端正校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沈永春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留校察看 处分 决定 发: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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