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旭一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7-05-28 10:14:56

 

城院〔2007〕1号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以来,电子信息分院电子商务05101班学生陈旭一累计旷课达17节。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旭一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严重警告  处分  决定 

发:  各分院、各部门、班级、本人。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1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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