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7-05-28 10:14:56
城院〔2007〕1号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以来,电子信息分院电子商务05101班学生陈旭一累计旷课达17节。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旭一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严重警告 处分 决定 发: 各分院、各部门、班级、本人。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 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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