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启超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7-05-28 16:30:05

 

城院〔2007〕5号

各分院、各部门:

    电子信息分院网络05101班黄启超(学号0523026145)同学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报到,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应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黄启超同学所在分院申请,学院研究决定,同意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请有关分院、部门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好退学工作。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自动退学  通知 

发:  各分院、各部门、本人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1 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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