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赵哲明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5-29 09:31:29

 

城院〔2007〕27号

各分院,各部门,各班级: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330,基础分院06计算机应用专科2班学生赵哲明累计旷课达27节。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经研究决定,给予赵哲明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严重警告  处分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4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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