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07-05-30 16:06:33

 

城院〔2007〕52号

各分院、各部门:
    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保证学院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学院和学院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1、学院聘用人员是指学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以
下简称院聘人员),院聘人员范围为学院行政、教学、教辅及后勤部门从事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2、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应聘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2)遵纪守法。
(3)年龄须满18周岁。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3、学院岗位分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两大类,其中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思政辅导员岗位,非教师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工勤岗位等。
二、聘用程序
1、      院办公布招聘信息。
2、      应聘人员携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职称证书以及其他学院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应聘手续。
3、      各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提出部门拟聘任意见报院办。
4、      院办初审并报学院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新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聘劳动合同最长可延长为三年。
2、新聘人员要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自动解除合同。若应届毕业生自愿提前来学院见习,其试用期可根据见习工作表现酌情缩短或取消。
3、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两份,即院聘人员、学院办公室存档各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4、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愿及其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部门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岗位的院聘人员应根据教学安排的要求提前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办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办理续聘手续。
5、用人部门、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部门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学院资产。
四、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和在编人员工资的基本情况,由院办提出方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2、应聘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津贴包括基本津贴和业绩津贴。
工资=基本工资+基本津贴+业绩津贴
具体工资结构及发放方式如下:
(1)基本工资为工资总额的40%,每月固定发放;
(2)岗位津贴为工资总额的60%,其中基本津贴为岗位津贴
的40%,每月发放,但脱产进修期间不享受,事假、病假、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业绩津贴为岗位津贴的60%,业绩津贴与业绩挂钩,每月按财务规定预发,每半年或一学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预算。(具体工资标准见附表)
3、院龄工资
(1)同一职称、职务系列中,每两年加一级,每级120元;
(2)在同一职称、职务系列中,在学院工作满8年后,月工资增加两级,以后每两年增加一级;在学院工作满16年后,月工资增加三级,以后每两年增加一级。
4、大专以下学历的工勤人员,工资可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另定。
5、专任教师工作量定额为360当量课时(教师见习期和试用期一般不规定工作量定额),超过360当量课时的课酬标准参照城市学院教师超课时标准。
6、试用期内院聘人员的各项福利津贴按学院规定的一半发放,试用期满后按学院规定的全额发放。
7、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可按双方的约定发放见习补贴,见习人员不享受学院的各项福利津贴。
8、学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在聘期内符合条件的院聘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五、院聘人员管理
1、根据人事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用人部门必须承担本部门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学院规定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的、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学院名誉损害的,学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责任。
3、院聘人员的工资必须由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造册,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室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发放临聘人员工资,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4、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用人部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学院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教职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被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6、院聘人员使用部门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院聘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止和续聘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1、原则上不具备硕士学位的不能应聘教师岗位,原有本科学
历的院聘青年教师,应尽快通过在职学习的方式取得硕士学位,否则将转到其他岗位上工作。
     2、凡符合温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温州大学工作站人事代理要求的院聘任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学校代理挂市人才交流中心。
 
附表:院聘人员工资标准表

学历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备注
试用期
转正后
试用期
转正后
中级职称必须是所聘岗位所对应的高校系列的中级职称。
工龄
职称年限
2年以下
2年至5年以下
5年及以上
2年以下
2年至5年以下
5年及以上
专科
1000
1400
1500
1600
2000
2800
2900
3000
本科
1200
1800
1900
2000
2500
3200
3300
3400
硕士
2500
3200
3500
4500
4600
4700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院聘人员 管理办法 通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5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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