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院〔2007〕102号:关于给陈嘉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7-09-28 08:42:42

 

 
 
 
 

城院〔2007〕102号
 

 

 

 
关于给陈嘉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在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中,电子信息分院信管05103班学生陈嘉同学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行作弊,严重违反了考场纪律。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嘉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从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留校查看 处分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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