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院〔2007〕103号:关于给贾天培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7-09-28 08:53:56

 

 
 
 
 
城院〔2007〕103号
 

 
关于给贾天培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12日,基础分院06电子商务专4班学生贾天培无视学院有关规定,累计旷课14节,情节严重,产生较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贾天培同学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警告 处分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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