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2013〕38号: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外来经费奖励的补充规定

作者:来源:办公室时间:2013-11-07 15:36:32

温城院〔2013〕38号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外来经费奖励的补充规定

 

各分院、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落实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高科〔2012〕16号)精神,现对《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城院〔2011〕15号)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修订)》(温城院〔2013〕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除《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城院〔2011〕15号)规定之外,还可以依据项目申请书或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之规定,在下列范围使用:

1.科研业务费还可以包括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2.根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规定列支的课题组成员激励费;

3.根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规定列支的其他费用。

三、横向项目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横向项目的外来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予计算外来经费的科研奖励分;科研业绩分按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修订)》(温城院〔2013〕26号)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当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不得提取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务酬金。

3.横向项目单个合同到账经费理工科达到80万元、人文社科达到40万元,在职称评定时可以以省部级科研项目予以参照对待;横向项目单个合同到账经费理工科达到40万元、人文社科达到20万元,结题后在职称评定时可以以厅局级项目予以参照对待。但在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该问题与温州大学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达成书面协议,温州大学提取10%的管理费,并不予计算外来经费的科研奖励分;科研业绩分按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修订)》(温城院〔2013〕26号)计算。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在职称评定时将不以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参照对待。

四、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院教学科研部、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转拨经费不扣除科研业绩分。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经费  补充规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温城院〔2013〕38号: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外来经费奖励的补充规定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