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2015〕9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03-17 09:43:08

温城院〔2015〕9 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3月17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我院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学费及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

第四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宿费”。

第二章  学生缴费注册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足额缴清学宿费。学生凭学院财务部发放的缴费票据办理学生证(盖章)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后的学生,方可参加教学活动。每学期结束前,教学科研部与财务部进行在校生状态核实,同时对欠费学生和注册信息核实。

    第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清学宿费的学生,需在开学(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提出缓交申请,经分院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财务部备案后,由财务部报教学科研部可先予注册。

    申请缓交的学生最迟须在本学年末缴清学宿费,除特殊情况外学院不再受理上学年有欠费学生的缓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用助学贷款(上限8000元)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宿费,待助学贷款下达后由财务部扣取所欠学宿费。

申请用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包含茶山征地户)等资助款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宿费,待资助款收到后及时前往财务部缴纳所欠学宿费。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学生,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贷款手续:

(一)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在学生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二)   申请就学地助学贷款的,需提供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证明,在学校所在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条 学生经批准参加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习的,学院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一年按5000元收取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参照专业开设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正常毕业(不含休学),需继续学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宿费:

(一)在校修读时间超过标准学年(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专升本两年)仍继续修读的,须按规定缴纳学宿费。

(二)结业生返校参加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等须按所修学分数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每学分学费标准=(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规定总学分。

(三)经批准在校外居住并自行承担住宿支出的学生,不再收取住宿费。未经批准或擅自在外居住的学生,视同在校住宿,并按照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二条 参军入伍休学、退伍复学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十三条 开学后两周内未及时、足额缴清学宿费且未提出学宿费缓交申请或提出学宿费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视作无故欠费行为。

    第十四条 学院对无故欠费学生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如仍然欠费的,本学期作为休学处理。如学生申请复学的,须缴清所欠学宿费,在下学期办理复学手续后,重新入学。

    第十五条 财务部以每年630日为截点统计并公布各学院学宿费欠费情况。

第四章 退费管理

学生缴纳学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停止在本校学习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学生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院教学科研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除停止或暂停(休学学生)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下学期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经分院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只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时暂不退还学费,学院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学费根据其入学时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月份收取,学生更换专业,则按该生入学当年现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收费。

凡新生要求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须要缴纳足额学费后方可为其办理并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否则学院将不予以保留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宿费的,学院提供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缴、退费管理办法》温城院〔20081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2、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3、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退学申请表

5、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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