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2015〕27 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5-10-09 21:22:04

 
 
温城院〔2015〕27 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务会议事
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2015年9月28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院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院务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院务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院领导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 院务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院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五条 院务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院务会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董事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请董事会审定。
(五)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讨论教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并提请董事会审定。
(七)研究决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八)研究决定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和薪酬制度,并提请董事会审定。
(九)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定。
(十一)研究决定未列入学院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并提请董事会审定。
(十四)研究决定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五)研究决定学院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六)研究决定推荐院级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七)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院务会议题由学院领导提出,并于每周四前将议题打印签字后,附上该议题的背景材料,包括汇报人、汇报时长等情况交由学院办公室;每周五上午,学院办公室将上述议题汇总交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定;每周一上午,学院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的议题并附该议题的背景材料、本周院务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送达学院领导。
第九条 院务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议题提出后,分管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院务会议题时,首先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务会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院务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院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院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院务会的决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提请院务会复议。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务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院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每次院务会后由学院办公室整理并形成《院务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院务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院领导、院长助理、相关部门和分院,并送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经院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院务会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院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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