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务部来源:时间:2019-01-02 15:58:44
各学院、各部门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扣除。
为确保学校教职工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请关注以下信息:
一、及时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完善个人信息(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任职受雇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和银行卡等相关内容采集),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二、在申报时,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教职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教职工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相关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三、纳税年度中若申报信息有变化,请教职工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予以修改, 教职工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若年末未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的教职工,次年1月起将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四、教职工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教职工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五、温州大学编制的教职工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教职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在选择扣缴义务人对象时,请选择温州大学。
六、请教职工下载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如有疑问,请联系财务部,财务部咨询电话:86689390(779390)或致电税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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