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通知

作者:温州商学院组织部、人事处来源:温州商学院组织部、人事处时间:2016-09-23 15:41:02

 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组通(2015)2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须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范围
    (一)副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返聘);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返聘)。
    温州大学编制教师按温州大学相关规定已上交的除外。
    三、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收集办法
    (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收集保管并于 2016 年10月15日前上交学校。
    1.副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证件及《汇总表》(附件1)交学校组织部1-305,联系人李玉智,联系电话86596870,邮箱179439146@qq.com;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件及《汇总表》(附件1)交学校人事处,联系人董宁宁,联系电话86689986,邮箱316952165@qq.com。
    (二)列入须集中保管范围的教职工,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在证件办妥10日内交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目前正在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返回国(境)后 10 日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已经批准出国(境)、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批准之日后三个月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温州商学院教工因私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不同人员类别送学校领导审核,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持经审批的《申报表》到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五、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按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根据公安机关的核查结果发现逾期上交或未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_温州商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汇总表
    附件2_温州商学院教工因私出国(境)申报表

温州商学院组织部
温州商学院人事处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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