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生处来源:时间:2017-04-13 16:10:07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处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4月13日起到4月15日止,共3天。
四、公示联系人和受理电话:学生处林晓影,联系电话:0577-86599800,电子邮箱:184654449@qq.com,地址:4-3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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